四个直辖市:北京市。天津市。上海市。重庆市。
五个自治区:宁夏回族自治区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。西藏自治区。广西壮族自治区。内蒙古自治区。
两个特别行政区:粤Z为港澳进入内地车辆。
22个省:辽宁省。吉林省。黑龙江省。河北省。山西省。江苏省。
浙江省。安徽省。福建省。江西省。山东省。河南省。湖北省。
湖南省。广东省。海南省。四川省。贵州省。云南省。陕西省。
甘肃省。青海省。
在92式牌照的编排规则中,位于省份简称后、代表车辆所在地市的英文字母不能使用I和O这两个字母,但由于政法机关的通勤车辆号牌是省/自治区/直辖市公安厅/局直属车管所直接发放的,因此并不受这一限制的约束,“某O・XXXXX”就成了各地政法机关车辆的专用牌照。